争议决议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学校内的各类矛盾争议,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三)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四)因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均自愿接受调解;

(二)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一律平等;

(三)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依法调解;

(四)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学校工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1名,由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委员7名,由学校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各部门推荐,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负责人事争议案的接转、调解文书送达、卷宗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办理调解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写清争议事由、请求事项和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后,对所申请的劳动争议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应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定进行公正调解。

第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要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主持调解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同样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自受理争议之日起到30天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有权采取申请仲裁或其它维权行为。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据此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

(四)可能妨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维持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激化矛盾,不得伤害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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