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为省卫生健康委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校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其他非学历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

(二)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领域有关政策、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培育高水平创新成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

(三)围绕区域发展需要,深化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融合发展,为地方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和智力支撑。

(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价值引领,开展文化研究阐发、传承保护、传播普及、宣传教育、交流研讨等工作。

(五)积极与各国高校和机构开展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五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内设机构共26个:

(一)党政管理机构12个,分别为: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离退休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挂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牌子)、科研处(挂教育研究室牌子)、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总务处、资产管理处(挂招标办公室牌子)、安全保卫处。

(二)教学机构9个,分别为:中医系、中药系、针灸推拿与康复保健系、护理系、医学系、思想政治课教学部、公共教学部、职业培训部、校企合作部。

(三)教辅机构5个,分别为:图书馆、教育技术信息中心、质量管理与绩效考核办公室、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附属医院。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六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人员控制总量968名(原事业编制466名),其中管理人员106名、专业技术人员824名、工勤技能人员38名。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校长1名(副厅级),党委副书记1名、副校长4名(正处级);核定副处级领导职数38名(9名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纪检监察干部按规定配备。

第七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

上一条:
下一条: